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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改备案,操作要点要牢记

发布时间:2016-01-05浏览:1218次信息来源:本站

备案定义

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备案时间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于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报送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要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备案频率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分类

NO1.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一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

NO2.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NO3.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跨地区经营备案

NO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NO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NO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已备案的不再重新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汇算清缴未备案

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留存备案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有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3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