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本会执行统一会费标准:10000元/年。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当于会费到期前30日内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接受会员自愿捐赠会费或一次性交纳多年会费。
第五条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
第六条会员如确因资金困难无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七条本会收取会费时,开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须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发展本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各项支出。
第十条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23年6月2日经本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